
各市信訪局,省有關部門、單位信訪工作機構:
為貫徹落實《信訪工作條例》,省信訪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辦理群眾來信工作規(guī)則》,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山東省信訪局
2023年4月14日
(此件部分公開)
山東省辦理群眾來信工作規(guī)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辦理群眾來信工作(以下簡稱“辦信工作”),提高辦信工作質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據(jù)《信訪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辦信工作遵循以下原則: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堅持依法處理,注重多元化解;公開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眾、接受監(jiān)督。
第三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本著方便信訪人的原則,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查詢來信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第二章 登記辦理
第四條 收到群眾來信后及時拆封,保持信件材料完整,按順序裝訂后統(tǒng)一編碼,做到件件留痕。
第五條 辦信人員應當在山東省信訪信息系統(tǒng)中登記處理群眾來信。
第六條 錄入前應當認真仔細閱讀群眾來信,如實錄入來信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及聯(lián)系方式,準確填寫問題屬地和概況信息。
第七條 按照《信訪事項辦理群眾滿意度評價工作辦法》要求,將符合條件的來信事項全部納入滿意度評價范圍。對納入群眾滿意度評價范圍的來信事項,應當向信訪人提供查詢碼,方便信訪人查詢辦理過程、處理結果等信息。通過有效方式引導協(xié)助信訪人在收到信訪處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nèi)進行滿意度評價。
第八條 群眾來信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區(qū)分情況,在15日內(nèi)采取不同方式辦理。
第九條 辦理群眾來信的基本方式有轉送和交辦兩種。
第十條 轉送。指將群眾來信提出的信訪事項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處理。
第十一條 交辦。指將群眾來信提出的信訪事項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處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nèi)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第十二條 直接回復。對咨詢類或者意見建議類來信,凡來信人聯(lián)系方式清楚、具備回復條件的,應當給予回復?;貜蛢?nèi)容應當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針對性和說服力。
第十三條 對黨委和政府科學決策、完善政策等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來信事項,以及其他重要來信事項,應當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或者本機關、單位負責同志報告。
第十四條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來信事項之日起15日內(nèi),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
第十五條 對下列情形不予(不再)受理:
(一)對已經(jīng)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ǘσ延刑幚恚◤筒椋┮庖娗艺趶筒椋◤秃耍┢谙迌?nèi)的,不予另行受理,應向信訪人告知有關情況。
?。ㄈσ延袕秃艘庖姡匀灰酝皇聦嵑屠碛商岢鐾对V請求的,不再受理,并向信訪人告知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有關規(guī)定,區(qū)分情況,分別按照相應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對應當受理的信訪事項,有權作出處理意見的機關、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nèi)辦結,并向信訪人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情況復雜的來信事項,經(jīng)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三章 督查督辦
第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及其他機關、單位負責辦信工作的機構應當對來信辦理工作加強督查督辦,定期或不定期查看辦理情況,查找薄弱環(huán)節(jié),及時跟蹤督促,確保來信事項“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第十九條 對下列情形應當進行督查督辦:
?。ㄒ唬┪窗匆?guī)定轉送、交辦、受理來信事項的;
?。ǘ┪窗匆?guī)定辦理來信事項的,包括辦理方式不恰當、辦理不及時、辦理主體不適格、延期辦理但未出具延期辦理告知書等;
?。ㄈ┪窗匆?guī)定反饋辦理結果的,包括未按期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處理意見書格式不規(guī)范、未正確履行送達職責、未將辦理情況及匯報錄入信訪系統(tǒng)等;
?。ㄋ模┨幚硪庖娒黠@不當?shù)?,包括事實認定不清楚、定性不準確、政策法規(guī)適用錯誤、未全面回應群眾訴求、以過程性意見代替結果性意見等;
?。ㄎ澹┪磮?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k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或者弄虛作假的;
?。ㄆ撸┢渌枰讲槎睫k的情形。
第二十條 督查督辦主要采取網(wǎng)上、電話、發(fā)函、視頻、約談等非現(xiàn)場方式進行,根據(jù)工作需要,也可以組織實地督查督辦,推動問題解決,矛盾化解。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 辦信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信訪工作紀律,在《信訪工作條例》規(guī)定時限內(nèi)及時辦理來信,不得擅自處理隨信寄來的錢款、有價證券、書籍、字畫等。辦信工作人員與來信事項或來信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二條 辦信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上的便利,辦理人情信、關系信;不得過問干涉非職責范圍內(nèi)的群眾來信辦理工作;不得違規(guī)報送關系人來信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辦信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不得向無關人員擴散來信內(nèi)容,不得擅自將信件帶出;未經(jīng)批準,不得泄露有關負責同志關于群眾來信的批示、來信事項辦理情況報告、來信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等內(nèi)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境外組織來信的處理,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則由省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