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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門、單位:
《青島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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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島市委組織部?
青島市財政局? ?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20日
青島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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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節(jié)約培訓費開支,根據中央、省、市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有關規(guī)定以及《山東省省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guī)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包括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yè)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四條??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tǒng)一管理,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培訓質量,節(jié)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與備案管理
第五條??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制訂的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后,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準,并在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培訓計劃同時報送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六條??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準,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三章 ?開支范圍與標準
第七條??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統(tǒng)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y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條??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
| 住宿費 | 伙食費 | 場地費和講課費 |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 合計 |
| 160 | 100 | 90 | 50 | 400 |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單位內部具備培訓條件的,應當充分利用內部培訓場所舉辦培訓。
第九條??講課費執(zhí)行以下標準(稅后):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條??培訓實行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延至鎮(zhèn)(街道)及以下。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準內,擇優(yōu)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部門行業(yè)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培訓期間,要加強學風建設,嚴肅培訓紀律,注重培訓實效。
第十一條??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二條??各單位要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住宿房間以標準間為主,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 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第十三條??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四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原則上從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各單位負責同志對發(fā)生的培訓費的真實性負責。培訓結束后,各單位要及時辦理報銷手續(xù)。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第十六條??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有關制度執(zhí)行,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條??培訓費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guī)定的“商品和服務支出”類“培訓費”款級經濟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當將培訓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要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送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報送內容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
第二十條??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guī)定;
(二)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guī)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對于檢查中發(fā)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報;對相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按規(guī)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業(yè)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組織的調訓和統(tǒng)一培訓,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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