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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書文號:青財罰決字〔2026〕4號
當事人:山東魯業(yè)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
處罰決定日期:2026年1月22日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山東魯業(yè)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因案件審理需要涉及四川省崇州市崇陽街道江源南路558號隆騰·蜀州府8棟1單元2層201號房屋內的因反水造成的裝飾裝修損失價值項目資產評估報告》〔山東魯業(yè)法鑒(2024)字第0066號〕,未對《資產評估明細表》17項中的15項進行評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已構成出具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違法事實。經進一步調查,在王來印本人實際未參與評估業(yè)務的情況下,由他人擅自使用其評估師印章簽署涉案報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反映出對執(zhí)業(yè)人員管理疏松,已構成對評估專業(yè)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了不良后果的違法事實。
行政處罰依據(jù)及決定:對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違法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四十七條的處罰規(guī)定,結合《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財政廳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魯財法〔2023〕6號),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5萬元并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評估專業(yè)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了不良后果的違法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第四十七條的處罰規(guī)定,結合《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山東省財政廳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通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5萬元并處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綜上,決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5萬元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 ? ? ? ? ? ? 青島市財政局
?????????????202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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