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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公告如下:
??2022年12月31日前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其駕駛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應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個月內攜帶身份證明及相關手續(xù)到青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嶗山區(qū)大隊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將依法對扣留車輛予以處理。
??附件:
逾期未接受處理扣留車輛明細.xlsx
青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嶗山區(qū)大隊???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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