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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7月7日,嶗山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執(zhí)法人員執(zhí)法檢查時發(fā)現(xiàn),某公司在嶗山區(qū)某產業(yè)基地項目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經第三方檢測公司檢測后確認某公司超出晝間噪聲排放標準3分貝,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huán)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要求?!?/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span>
《青島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5年版)》(青城管規(guī)〔2025〕1號)第224四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span>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輕微:噪聲超標不足五分貝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處理結果】
執(zhí)法人員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后經執(zhí)法人員復查及第三方檢測公司檢測,當事人已完成整改,符合噪聲排放標準,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已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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