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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jīng)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2.下列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時向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說明:
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
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現(xiàn)場勘察的時間;
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的審核備案時間;
特殊疑難問題技術鑒定所需的時間。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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