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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所稱的管護單位是指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行政事業(yè)單位。管護單位負責本單位管護的市政基礎設施資產清查、登記入賬、會計核算、養(yǎng)護運營、處置報批、收入收繳、資產報告等工作。主管部門依據市政府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管理機制,確定管護單位。管護單位可以是主管部門本級,也可以是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如果某項市政基礎設施資產無主管部門,則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提請市政府予以明確。管護單位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日常養(yǎng)護。需要說明的是,在實際工作中,不能因國企實施日常養(yǎng)護,直接將資產確認為企業(yè)國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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